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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处理,建筑公司债务纠纷,王国祥

点击次数:11发布时间:2018/12/27 16:10:11

经济纠纷处理,建筑公司债务纠纷,王国祥

更新日期:2018/12/27 16:10:11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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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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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公司向个人借款有效吗?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3日,某某公司(非金融企业)因流动资金需要向赵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该公司给赵某某出具收据一张,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月息一分,利息共计人民币6800元,本息合计46800元。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推脱不还款。赵某某诉请某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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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为有效的民间借。zui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gao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赵某某将款项出借给该公司,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期同类dai款利率,故对赵某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结果:某某公司给付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800.00元,合计46,8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jin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实习律师张冠男编辑
父债子还的说法正确吗?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生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向李某某借款4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dai款利率的四倍。王某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以位于本市某某街道的门面房两间为借款提供dan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之后李某某向王某生与王某红多次催债未果。王某生于2015年7月3日死亡。李某某诉请王某生妻子陈某某、王某红、王某红爱人杜某某偿还本金4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ren民银行dai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争议焦点:陈某某、王某红、杜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父债子还的说法不准确,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王某生的继承人陈某某应在继承王某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红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杜某某与王某红系夫妻关系,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红所负dan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有关联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杜某某不需承担还款义务。



fa院判决结果:陈某某在继承王某生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ren民币42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0日起按中国ren民银行同期dai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王某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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