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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官司,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王国祥

点击次数:8发布时间:2019/1/8 16:19:23

债务官司,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王国祥

更新日期:2019/1/8 16:19:23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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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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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带款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蒋某某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dai款1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0日,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并将其与妻子刘某某坐落于某某街道的房产作抵押dan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7月30日,蒋某某与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0年7月20日,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7‰计算,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蒋某某、刘某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后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2014年3月13日、2014年10月14日向蒋某某发放逾期带款通知书,蒋某某均承诺筹集资金偿还本息,但迟迟不归还。现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蒋某某、刘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蒋某某、刘某某承担抵押dan保责任。刘某某辩称签完《借款展期协议》后并没有办理抵押续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了,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北债务处理,

争议焦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是否代表对抵押物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根据《中华ren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ren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蒋某某*后一次逾期还款承诺在2014年10月14日,本案主债务在诉讼期间内,故刘某某“没有进行抵押续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了,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判决院结果:蒋某某应偿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蒋某某所欠的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借款利息,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
带款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王国祥律师,历经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历练,深谙刑事案件当中的侦办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独到的辩护切入点;透析交通事故的承办过程中的不好规则而研发了一套净准的代理新技巧;诊断婚姻家庭究纷中的财产定位而探讨了一套析产止争的调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迁过程中的黑白交错手段而提炼了一套针对性强的安置补偿计策。

王国祥律师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体验和雄厚的法理基础,办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称快的感动案件;同时也办理了令差迁正地主体刻骨铭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蒋某某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dai款1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0日,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6‰计算,并将其与妻子刘某某坐落于某某街道的房产作抵押dan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7月30日,蒋某某与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0年7月20日,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7‰计算,展期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蒋某某、刘某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后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2014年3月13日、2014年10月14日向蒋某某发放逾期带款通知书,蒋某某均承诺筹集资金偿还本息,但迟迟不归还。现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蒋某某、刘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蒋某某、刘某某承担抵押dan保责任。刘某某辩称签完《借款展期协议》后并没有办理抵押续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了,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北债务处理,

争议焦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是否代表对抵押物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北京律师王国祥认为:根据《中华ren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ren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蒋某某*后一次逾期还款承诺在2014年10月14日,本案主债务在诉讼期间内,故刘某某“没有进行抵押续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了,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判决院结果:蒋某某应偿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蒋某某所欠的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借款利息,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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