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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易赢服务费曝光不为人知的秘密!已经交钱的是可以追回来的!

点击次数:0发布时间:2019/10/21 17:24:52

信易赢服务费曝光不为人知的秘密!已经交钱的是可以追回来的!

更新日期:2019/10/22 8:56:20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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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维权

相关标签:维权 

优质供应

详细内容

 维权专员QQ:2935624071  电话:176.6071.0537
信易赢夸大收益,承诺交款成为会员后可提供股票的介入点、仓位控制,原价59800元,服务期限6个月,2019年2月26日,该公司的平台联系人王经理(该人自称)说帮我申请到了一个优惠名额,只需缴纳39800元即可成为会员,服务内容与59800的一样,由他亲自带我,向我推荐股 票,每月底布置月末票,收益高达35%,每周推荐2-3只股 票,每次1只,会提示股 票介入点、仓位、持股的时间等信息,每周末还会体检周末票,收益可观(有电话录音)。
 
2月26日沟通过程中承诺当天即可安排月末票,但在2月26日下午交钱后, 王经理的助理专门打电话说一会有人联系签合同。
 
但签合同过程中若问道是否听过他们的课,就说听过,优惠价格不能说,就说炒股资金有20万,只是走个流程,进行合规审核(有电话录音),签合同后,在27号一直未推荐股 票,我再三催问荐股事宜,工号为8310的客服(自称叫杨某)发来三只股 票(注意是三只,与前面承诺的每次1只不符),且没有仓位控制说明,在后面的不断追问下,才告知2成仓位,当时登录股 票账号,这三只票都在下跌,不敢买进,经与介绍人沟通了解,这三只股 票根本不是他推荐的(有电话录音),此时感觉上当了,要求退款,然后王经理电话说会去落实具体情况,并给予特殊安排,以后我只买他推荐的票。
 
2月28日,该客服有推荐一只股 票,经查,该股 票依旧下跌的厉害,不敢买进,后与介绍人沟通,依旧不是他推荐的(第二次感觉到上当),他还想我索要的所推荐的股 票代码(详见沟通记录),当天下午他们的一个管理人员电话过来了解情况,并承诺换更换客服,我在三要求不满意就退费(有电话录音),3月1日他们为我更换客服,李 在我的要求下,他们为我开通了平台,但登陆后发现有7项服务未开通,经过咨询,说那是ⅥIP2的会员才会打开,我交的39800元,是VIP1的会员,不能开通,这与前面介绍人王经理说的“特殊优惠,服务相同”又不符合,第三次感觉上当。
 
3月1日下午,*初拉我进股 票交流群的小吴,直接将我剔除该群,说什么防止荐股信息泄露,但我在群那么长时间,总有结合会员在里面晒收益,附和“老师”的信息,从来没有被踢过,我要求进群看一下,是不是所有的会员都被剔除了,根本不让进,后来我在网上查他们公司相关信息,发现与我同样经历的的人还有很对,同样成为会员后备剔除,推荐的股 票一直下跌,感觉彻底失望了,现在要求他们终止“服务”,全额39800元。以上的维信沟通均有记录,自始至终,只要是他们的电话均有录音, 可是他们始终都不理我,给他们打电话也不接,说我泄露信息什么的!就这样被pian39800元我很不甘心
 
     于是我在网上搜索信易赢,发现有好多受害人和我一样!不过他们都是通过维权专员把服务费要回来了!于是我也通过文章加了维权专员,跟维权专员说了我上面写的经历,维权专员立马帮我维权,在维权专员帮我的第三天,信易赢的人就主动加我跟我商量退款的事情,到了第五天,他们就把全部服务费打到我的了!在这里我非常感谢维权专员!2935624701这个是维权专员的QQ!176.6071.0537这个是维权专员的电话!!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为此,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其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家庭、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相互配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草案明确,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针对网络欺凌及侵害,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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