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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7/16 来源: 深圳市碧如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377
建设单位对扬尘防治负总责
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程序管理,确保做到“六不开工”,即:许可或备案手续不全不开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预支不到位不开工、围挡不符合要求不开工、场地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扬尘监测监控装置不到位不开工。
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配备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具体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防治负责),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扬尘污染防治专职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落实情况负有监理职责。
“黑名单”“奖励金”制度并用
为保证长效管理措施到位,通知还明确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四项制度,包括“黑名单”制度、“零裁量”制度、“奖励金”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扬尘管控未到位的工地,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约谈相关主体负责人;检查发现问题较重的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对相关执业人员和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扣分计入诚信档案,涉及项目不得参评各类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限制房屋销售、限制承揽业务直至清出市场。
“零裁量”制度,对施工扬尘污染问题严格按照《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罚,行政处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对造成恶劣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律顶格处罚。
“奖励金”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问题突出的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进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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