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热搜:通用机械五金工具仪器仪表安防监控

频道
通用机械 电子元器件 行业设备 五金工具 电工电气 仪器仪表 安防监控 专用汽车 照明灯具 化工原料 涂料 塑胶 建筑原料 皮革 冶金

您的位置:首页 > 易推广资讯 >  产业政策  > 山东印发《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易推广官方微信

关注易推广,获取最前沿仪器行业资讯!

专题报道 更多

江苏海龙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龙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龙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下设多个施工工程队,专业潜水员38人,技术人员25人,潜水监督员2人,潜水工程师2人,潜水医学技士。是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会员,具有潜水作

资讯详情 更多>>

山东印发《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4/27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阅读次数:12653       


  【百川网 行业资讯】2020年4月10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对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2019年4月,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规定: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2019年12月,省环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49号)提出: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对未完成改造的,在现行目录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

  2020年3月,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向有关钢铁企业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原文如下:
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5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执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鲁环发〔2019〕149号文件所列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钢铁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执行差别电价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0日

为您推荐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易推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易推广,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

使用,并注明"来源:易推广"。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 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最新产品 - 今日最热门报道-分类浏览 - 每日产品
  • 易推广客服微信